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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人民政府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025-05-13
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有效
無
2025-05-13
冠政辦字〔2025〕2號
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冠政辦字〔2025〕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單位):
《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l.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2.2 組織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的職責
2.3 專家咨詢機構及職責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2 響應措施
4.3 響應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損害評估
5.2 調查處理
5.3 善后處置
5.4 保險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防護裝備、物資保障
6.4 應急車輛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術保障
6.7 應急資源的管理
6.8 宣傳、培訓與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修訂
7.2 獎勵與處罰
7.3 本預案用語的含義
7.4 預案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8 附件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附件2 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框架圖
附件3 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建設生態冠縣,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聊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冠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同時適用于本縣界外發生但影響到本縣的突發環境事件。
本預案指導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輻射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冠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l.4 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強化預防、預警工作,扎實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 完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1.4.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應加強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
1.4.3 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安全主體責任,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并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和縣人民政府。
1.4.4 部門聯動,社會動員。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如果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通報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實行信息公開,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1.4.5 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加強培訓演練,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優化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6依靠科技,規范管理。積極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機制,不斷提高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故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2.1.1 組織指揮機構
成立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機構組成如下:
指 揮 長:縣長
副指揮長: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
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局、縣交通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水利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和投資促進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氣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交警大隊、縣委宣傳部、縣融媒體中心、縣委網信辦、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冠縣供電公司、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作為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圍繞預防、預警、應急三大環節,建立完善風險評估、隱患排查、事故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構建全縣環境安全防控體系;修訂《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公眾進行環境應急宣傳和教育,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和救援隊伍的建設;負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及協同處置,超出我縣應對能力時,提請上級黨委、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響應應對;組織指揮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2.1.2 鄉(鎮)、街道組織指揮機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工作。
2.1.3 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總指揮,并負責統籌協調、現場指揮、應急處置、督促指導等工作。現場指揮部下設相應工作組,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污染處置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林業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氣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收集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難場所等。
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牽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氣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醫學救援組: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傷員緊急醫學救援;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應急保障組: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新聞發布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縣融媒體中心等參加。主要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采取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地做好相關知識的普及;堅持事件處置和輿情處置同步安排、同步實施、同步落實,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社會穩定組:由縣公安局牽頭,縣商務和投資促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等參加。主要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事件調查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牽頭,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等單位組成。配合上級負責深入調查事件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評估事件影響,提出事件防范意見。
綜合協調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牽頭,抽調有關部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綜合協調、督導檢查、公文運轉、會議組織、信息匯總、資料管理、應急救援證件印制發放,及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協調聯絡等工作。
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做適當調整,并視情況吸收事發地政府及部門有關人員參加。
2.2 組織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的職責
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工作;開展網絡等媒體的輿情分析、管控及引導工作,實時、準確全面、客觀地進行宣傳報道。
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確定危害范圍和程度;根據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預報預警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局: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物資的緊急調度工作。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救援裝備、監測設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應急救援時事發地社會治安;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進行交通管制,保障應急工作順利進行;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疏散、撤離。
縣民政局:負責對自然災害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受災困難群眾進行基本生活救助,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做好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支付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貢獻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揚。
縣林業局:負責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物種資源破壞處置;負責配合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林地、陸生野生動物及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配合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和調度工作。
縣交通局:協調運輸企業為應急處置提供運力,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指導公共交通運營單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確保人民群眾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便捷安全出行。
縣水利局:負責配合做好突發水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重要河流湖庫跨縣、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負責配合做好突發水環境事件監測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配合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農業環境污染事件、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物種資源破壞、農業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組織確定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損害進行評估。
縣商務和投資促進局:負責協調組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保障供應。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并及時為突發環境事件緊急醫學救援提供指導和支持。組織協調開展職責范圍內食品、飲用水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環境監測數據,組織開展健康風險評估,提供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配合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在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的緊急調度;參與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冠縣地震監測中心負責地震監測和震情預測工作,及時提供震情信息。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期間供應的食品、藥品等安全監督檢查,打擊囤積居奇。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和調度工作;負責配合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城區市政管線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城區供水、燃氣等安全正常運行;指導城區飲用水及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協調實施。
縣氣象局:負責向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提供環境應急所需氣象數據;根據天氣形勢演變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應急現場消防工作,參與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冠縣供電公司:負責所管轄區范圍突發環境事件時電力供應保障工作。
各基礎通信運營商負責應急工作的通信保障。
2.3 專家咨詢機構及職責
縣政府負責聘請有關環境監測專家、危險化學品管理專家、生態環境保護專家、環境評估專家、衛生防護專家、水利水文專家、損害索賠專家等組成專家咨詢機構,主要職責是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為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3.1.1 建立風險調查評估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對轄區內環境風險源進行調查、登記,督促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建立環境風險等級臺賬,實施差異化分級監督管理。
3.1.2 完善風險防控體系。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環境風險隱患。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環境風險和隱患,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工作。
3.1.3 監測。要充分利用各級環境質量監測、在線監測、監督性監測網絡、第三方檢測機構監測、視頻監控、網格化執法、“12345”舉報等資源,研判氣象、應急、交通運輸、水務管理等部門發布的預警和應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或縣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判,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紅色預警: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違法排污、非法填埋傾倒等原因可能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監測信息,認為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預警: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違法排污、非法填埋傾倒等原因可能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其他地區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我縣大部分區域受到影響時;根據監測信息,認為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
黃色預警: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違法排污、非法填埋傾倒等原因可能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其他地區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我縣大面積受到影響時;根據監測信息,認為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
藍色預警: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違法排污、非法填埋傾倒等原因可能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其他地區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我縣局部受到影響時;根據監測信息,認為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
3.2.2預警發布
(1)發布權限
藍色預警信息由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分析研判后向縣政府提出預警發布建議。涉及跨縣(區)突發環境事件及時向相鄰縣(區)通報預警信息。橙色、紅色、黃色預警由縣政府根據預警條件進行研判,提請上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發布。
(2)發布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應對常識、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和咨詢電話等。
(3)發布方式
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廣播電視、政務網站、微博、微信等,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確保預警信息發布對象無遺漏。
3.2.3 預警響應措施
發布預警進入預警狀態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3.2.3.1發布黃色或藍色預警,進入預警狀態后,縣人民政府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并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到上一級政府。
(3)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4)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5)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必要時,可以對相關企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3.2.3.2當市人民政府發布紅色、橙色預警時,縣人民政府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3)對排放污染物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2.4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后,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當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時,已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并解除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后,應立即向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和相關部門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應當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四)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五)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
(六)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縣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先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3.3.2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1)初報。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可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進展情況每天上報,主要內容包括:環境監測數據及相關數據(氣象),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趨勢,采取的應急措施,社會輿論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4)信息報告的方式。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3.3.3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縣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屬地為主原則,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情況可以請求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部門給予協調支援。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根據預警級別的劃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和Ⅳ級響應四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響應、Ⅱ級響應,由省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響應,由市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響應,由縣政府組織實施。
4.1.2分級響應的啟動
4.1.2.1 Ⅰ級響應、Ⅱ級響應。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負責啟動Ⅰ級響應或Ⅱ級響應。縣應急指揮部負責先期處置,組織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縣政府主要領導或指定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調處置。
4.1.2.2 Ⅲ級響應。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縣政府或者縣政府授權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成立應急指揮機構,配合市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指定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
4.1.2.3 Ⅳ級響應。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啟動Ⅳ級響應,縣政府或者縣政府授權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事件處理工作進展情況。
4.2 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響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2.2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2.3 醫療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4 環境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負責組織協調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監測工作,并負責指導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監測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在環境應急監測中的職責: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情況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以及對人群和環境的影響情況,并將其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技術支撐。
4.2.5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縣政府、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適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縣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配合縣委宣傳部發布相關信息。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要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做好輿情分析和輿論引導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2.6 安全防護
4.2.6.1 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環境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2.6.2 受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
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由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設立緊急避險場所。
(1)履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
(2)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條件等,疏散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的緊急避險場所。
4.3 響應終止
經現場指揮部綜合會商污染處置組、環境應急監測組以及專家分析的意見,確認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監測指標符合環境檢測標準后,現場指揮部提出終止建議報縣應急指揮部研究決定,總指揮宣布應急響應終止,組織應急隊伍有序撤離。現場應安排有關人員繼續留守監視。
5 后期處置
5.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費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 調查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會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5.3 善后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范圍進行科學評估,制定補助、補償、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受害人員的安置等善后處置工作。
5.4 保險
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單位,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相關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可能引起突發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能的應急力量,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要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專家咨詢機構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6.2 資金保障
因企業自身原因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導致事件發生的責任單位承擔;負有責任的企業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因自然災害原因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所需各項經費,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級負擔。
建立健全風險保障體系。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計、財政及資金使用部門要加強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使用及效果的監管和評估。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捐贈和援助。
6.3 防護裝備、物資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和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檢驗、鑒定和監測能力建設;要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6.4 應急車輛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要做好應急車輛的保障工作,應保證應急車輛隨時處于待命狀態,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6.5 通信保障
充分發揮12345環境舉報電話和應急指揮平臺的作用,做好系統的運行維護,確保信息暢通;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訊設施。
6.6 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研發和運用,提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等事項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水平。加強環境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建設,保證隨時投入應急后續支援,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7 應急資源的管理
建立環境應急通信網絡及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突發環境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儲備與專業儲備的有機結合。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儲備制度,在對現有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礎上,統籌規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料、裝備、通訊器材等物資,以及運輸能力、通信能力、生產能力和有關技術、信息的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
6.8 宣傳、培訓與演練
6.8.1 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應有計劃的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6.8.3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參與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組織的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修訂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組織修訂,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預案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縣政府預案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2 獎勵與處罰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保障不力,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本預案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環境應急,是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后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事發地第一時間所采取的緊急措施。
后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
經濟損失,包括環境污染行為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賬面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7.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冠政辦字〔2021〕3號)同時廢止。
8 附件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附件2 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框架圖
附件3 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件2
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框架圖

附件3
冠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如果您對該文件有疑問,可以通過 網上咨詢 方式咨詢相關單位,還可以撥打 ,或者到 進行現場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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