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286799/2022-26750084
冠縣政府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2022-03-03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冠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有效
無
2022-03-03
冠政發〔2022〕4號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冠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冠政發〔2022〕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直有關部門:
現將《冠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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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冠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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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底線思維,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事故災害風險,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輕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冠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聊城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冠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冠縣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縣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本預案適用于指導發生在冠縣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冠縣行政區域的有關機構或人員,應由冠縣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思想,把保障生命安全和公眾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行業(領域)部門源頭防控、協同應對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3)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堅持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事發屬地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積極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就近指揮、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
(4)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發揮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政府與社會力量、市場機制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建立健全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民兵、預備役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干,以社會力量為輔助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6)堅持依法規范、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1.5事件分類分級
1.5.1突發事件分類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森林(草地)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工礦商貿等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共設施設備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突發事件分級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影響范圍、可控性、造成損失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從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相應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各類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及分類分級簡要情況應當納入相應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內容。
1.5.3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優先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黨委、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級黨委、政府負責應對。
(1)一般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負責應對,由事發單位,鄉鎮(街道)組織進行前期處置,在縣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協同應對。
(2)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進行前期處置,報請上級黨委、政府響應應對,在市級及以上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協同處置。
(3)涉及跨縣(區、市)級行政區域的,報請上級黨委、政府響應應對。
1.6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冊和應急行動方案。
1.6.1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等。
(1)總體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黨委、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主要規定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應急保障等。由縣政府制定并印發實施。
(2)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縣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3)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并印發實施。
(4)鄉鎮(街道)應急預案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本區域突發事件,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報告、人員安置等內容。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并印發實施。
(5)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是主要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制定并印發實施。
(6)重大活動應急預案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是為應對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賽事、會展等活動安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按照“誰主辦、誰負責”原則,由組織承辦部門或單位負責制定并實施。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按照有關規定,由制定單位組織修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構成種類要結合實際及時補充、修訂和完善。
1.6.2應急預案支撐文件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冊或行動方案等多種形式支撐性文件,提高應急預案針對性、操作性。
(1)應急工作手冊。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h政府及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細化具體職責任務,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明確聯絡人員和電話信息等內容。
(2)事件行動方案。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并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設計、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 組織體系
2.1縣級領導機制
縣政府是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研究部署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發生一般突發事件時,由縣政府決定成立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工作。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時,根據市委、市政府等上級有關要求和應對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工作。
2.2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
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時,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類非常設的領導小組、委員會等機構轉為縣相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稱“縣級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主要牽頭部門,承擔突發事件指導和組織應對工作??傊笓]一般由該機構負責人擔任。必要時,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對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突發事件,有關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加強與市、省、國家安全相關工作機制銜接,在市、省、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下開展工作。
縣專項應急指揮部職責尚未涵蓋的突發事件發生時,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或縣政府常務會議根據突發事件性質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門或應急指揮機構的負責人牽頭,組成相應指揮機構,指導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2.2.1各縣級專項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與縣委、縣政府有關決定事項;
(2)組織制訂與實施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3)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范、指揮、處置等應對工作;
(4)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5)及時向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建議,指導和協助鄉鎮(街道)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6)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2.2.2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職責
傳達和執行縣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負責協調指揮部成員及相關單位工作;及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處置建議報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召開會議,研判會商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對突發事件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負責信息發布相關工作。
2.3縣級工作機構
縣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及所管行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救援與處置、資源保障、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承擔相關應急指揮部綜合工作。
2.4聯合應急指揮部
需要與相鄰縣區聯合應對的突發事件,上級政府及其部門未啟動響應機制時,由我縣與相鄰縣區聯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雙方(或多方)有關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總指揮,共同指揮協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2.5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專項應急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由縣委、縣政府負責同志、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保障、醫療衛生、后勤保障、治安維護、善后處置、新聞工作、群眾生活、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具體編組視工作需要確定)。各工作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督導檢查、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災害監測組:負責組織災害風險監測,指導防范次生衍生災害;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御和風險隱患的監測預警等工作。
搶險救援組:負責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根據災情變化,適時提出調整搶險救援救災方案;協調調度救援力量、救援裝備參與搶險救援;根據救援情況變化,調整充實應急救援專家;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交通保障組: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區域,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保障。
醫療衛生組:負責組織指導災區醫療救助、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統籌協調救護隊伍和器械、藥品支援災區;組織指導災區做好傷亡統計和轉運救治傷員;指導災區、安置點飲用水源和食品檢查、監測,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情的爆發流行。
后勤保障組:負責協調安排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車輛、裝備及其他物資,為現場指揮部正常運行和應急處置人員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維護組:負責維護突發事件現場和社會治安秩序,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核查重點人員信息,負責涉僑、涉外、涉民族宗教等問題的處理;
善后處置組:負責受害人員及其家屬接待、慰問、穩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災遇難人員家屬賠償安撫工作;負責指導災區油、電、氣、通信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搶修,保障受災區域基礎設施正常運行;有序組織恢復生產等工作。
新聞工作組:負責發布權威信息,安排新聞發布,接待媒體記者采訪,協調處理與媒體間的相關事宜等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負責網絡媒體管理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群眾生活組:負責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省政府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等工作;組織捐贈、援助接收等工作。
專家支持組:負責組織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地方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調查評估組:負責對突發事件起因、性質、過程和后果等進行調查評估;對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救援和處置等情況進行責任溯查,總結經驗教訓,形成報告。
2.6專家組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庫,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h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縣級應急管理專家會議制度,研究應急管理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對策及建議。
2.7鄉鎮(街道)應急指揮機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強化應急管理職責,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級突發事件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2.8基層組織、基層單位應急指揮機構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單位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屬地政府的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3.工作運行機制
縣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工作機制。
3.1風險防控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堅持預防第一、關口前移,預防和應急相結合,防患于未然。
(1)縣政府要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能力,對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實主體責任,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
(2)縣政府要堅持協同防控原則,統籌建立鄉鎮、街道、村(居)、重點單位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和危險源,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和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制定專項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矛盾問題,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從源頭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并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黨委、政府通報。
(3)重點設施、重點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工程、油氣輸送管道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4)縣級城鄉規劃須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堅持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以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以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化解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2監測預警
3.2.1監測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類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負責或組織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匯總報告工作。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完善汛情、森林(草地)火災、地質災害、地震、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儲存、環保排污、交通運輸、旅游景點、食品藥品生產、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社會輿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專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有效監測預判。
3.2.2預警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機制,統籌預警信息發布,運用各類信息渠道,進行預警信息發布。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接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縣級牽頭部門按職責分工分類制定。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信息。縣級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編制、審核和發布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發布機關和發布時間等。
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通過各級預警發布中心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特別是對老、幼、病、殘、孕等脆弱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確保預警信息發布對象無遺漏。
新聞媒體、通信運營商應按照縣政府或預警發布部門要求,及時、無償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
3.2.3預警響應
預警發布后,縣級有關部門立即啟動預警響應機制,做好防范準備、協同處置工作,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 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現場指揮員、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物資;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工作。
3.2.4解除預警
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信息報告
(1)縣政府、鄉鎮(街道)和縣直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安全風險網格化管理,創新基層網格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網格員等資源,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村(居)網格化管理。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黨委、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2)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基層網格員和有關村(居)、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目擊知情者、新聞媒體等要第一時間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事發地鄉鎮(街道)、公安、應急管理等縣直相關部門必須在20分鐘內,將初步情況(關鍵信息應齊全)電話同時報告縣委辦公室和縣政府辦公室;事發后2小時內向縣委辦公室信息調研室書面續報事件起因背景、發展、處置、后果、影響和輿情等詳細情況。如有必要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h級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半小時內通過直報系統報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屬于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龊褪撉闆r、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相關措施等。
在重大會議、重要活動、節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時期應實行“日報告”、“零報告”制度。
(3)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突發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按要求報送上級政府。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的限制。
(4)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
(5)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港、澳、臺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3.4應急救援與處置
3.4.1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加強救援處置人員防護;控制危險源、可疑的傳染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同志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或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事發地鄉鎮(街道)調動、引導應急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4)充分發揮社會應急聯動機制在先期處置中的作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聯動機制,快速響應、協同配合,有序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3.4.2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委、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處置難度、自有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大會議、活動期間,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初判發生一般及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委、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h級層面應急響應依據突發事件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預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1)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含重特大涉險事件),根據預案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報請上級政府啟動省級、市級應急響應。
(2)發生較大突發事件,根據預案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在縣委、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報請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
(3)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易引發嚴重后果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報請市政府或相關部門啟動市級層面應急響應。
一級、二級響應由縣政府決定啟動;三級、四級響應由縣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或主要牽頭部門決定啟動。
縣級層面應急響應分級標準及響應措施在相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以上應急響應啟動程序將根據縣級層面應急指揮體制機制變化作相應調整。
3.4.3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下級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h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立即啟動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現場指揮。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上級黨委、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黨委、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F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參與救援的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協同聯動。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等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行動。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3.4.4應急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發生后,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視情應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迅速獲取核實現場信息,特別是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情況,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保護、轉移重要財產,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處置工作,組織應急免疫接種、預防性服藥,開展衛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識宣傳;
④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無關聚集人員,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組織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制定臨時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部位,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中產生的廢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⑧落實本級政府應急救援資金和儲備的應急救援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置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采取其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事發地政府及相關疾控、防疫部門視情應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全面動員,全面部署,加強疾控工作,快速調查確定病因,對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進行分類,確定疫區和目標人群,并建立定時匯報和發布疫情的機制,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
②分類指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對疫區采取嚴格的措施,內防擴散、外防輸出,對所有患者進行集中隔離救治,對所有密切接觸人員采取隔離觀察,對進出疫區人員實行嚴格管控,堅決防止疫情擴散。對非疫區要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疫情監測和防控,嚴格隔離確診患者,對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觸者要按醫學要求進行隔離和檢查;
③嚴格落實定點救治制度,做好集中收治。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將重癥病例集中到綜合力量強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及時收治所有確診病人;
④加強消毒隔離,嚴格落實清潔消毒隔離制度。進一步加大清潔、消毒、通風力度,立足“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治療”,合理確定留觀時間。對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或可疑暴露者,嚴格按規定實施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發生疫情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依法實施隔離措施;
⑤做好市場供應保障管理,統籌做好社會生活物資保障和市場供應。對防護物資及相關藥品,協調生產經營企業提高產能、增加供給。根據疫情應急處理需要,各級領導小組依法有權緊急征用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嚴厲打擊借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違法行為;
⑥加強輿論引導,強化社會動員。加強有關政策措施宣傳解讀工作,增強公眾科學防護意識和能力,廣泛發動群眾積極參與疫情防控;
⑦及時、科學、規范發布疫情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⑧采取其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
(3)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視情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 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3.4.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縣級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制定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行動。對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后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監測預警”部分的要求及時向其發布預警信息。
(1)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第一時間按規定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及時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一般突發事件,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并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縣政府設立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必要時,按照上級政府或上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由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協調信息發布工作。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及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平臺等發布信息。
(4)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互聯網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謠言,依法查處造謠生事者并向社會公開揭露曝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5)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4.6響應升級
如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超出我縣控制能力,或突發事件已波及我縣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重大災害,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災害,需要宣布全縣或者縣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由縣政府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依法由縣政府報請市政府決定。
3.4.7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確認無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經專家組會商研判,確定符合應急結束條件,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或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組織開展災后恢復重建等后續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3.5恢復重建
3.5.1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1)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損害調查核定工作,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
(2)緊急調集或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提供的勞務應參照市場價格給予適當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3)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所需物資,同時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4)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及時做好保險責任內損失的理賠工作。
3.5.2恢復重建
健全縣政府統籌指導,鄉鎮(街道)履行主體責任,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強化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h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視情予以適當補助。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機制。組織引導受災地單位、群眾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黨委、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黨委、政府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縣委、縣政府報告??h委、縣政府要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執法、水利、通信、電力等部門(單位)開展工作,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恢復社會秩序。
(2)需要縣政府援助的,縣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鄉鎮(街道)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級政府援助的,由縣政府向上級政府提出請求。
3.5.2社會救助
結合突發事件災害情況,積極開展災民救助工作,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積極提倡企事業單位、社會及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鼓勵慈善總會組織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和專項捐贈活動;動員紅十字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吸納非政府捐贈救助款物。
3.5.4調查與評估
(1)縣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原因和過程,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級政府報告。對于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縣政府配合國家、省、市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
(2)縣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縣政府報告并抄送縣應急管理局。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上級政府報告,并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4 應急保障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應急職責分工,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財力、物資、科技等應急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人力資源
(1)縣消防救援隊伍是縣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各級黨委、政府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支持保障和建設管理,以消防救援隊伍為依托,建立“一專多能”,全面提升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2)縣公安、發改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文化和旅游、林業、自然資源、新聞宣傳、通信等部門應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應急管理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
(3)依法將民兵預備役等力量納入應急體系建設,組成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突擊力量。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加強重點地區鄉鎮(街道)及村(居)民委員會的應急隊伍建設,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和處置的輔助力量,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依法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推進應急力量訓練設施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救援合作機制,創新組織協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4.2財力支持
(1)縣政府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突發事件所需應急準備、應急演練、救援處置、救災安置等工作資金由縣應急管理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需要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上級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的,根據實際情況和下級政府申請,予以適當的財政支持。
(3)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4)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責任保險制度和災害民生綜合保險制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h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專業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4.3物資裝備
(1)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2)縣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應急物資、救援裝備儲備規劃及實施,并完善應急管理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儲備,強化應急電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車、滅火消防機器人、多用途無人機等裝備儲備。商務投資促進部門負責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費品市場監測和保障市場供應工作。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所需應急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4.4科技支撐
(1)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人才,加強應急管理學科建設;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救援和處置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升應急科技支撐能力。
(2)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平臺體系。縣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規范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應急指揮平臺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臺,并實現與國家、省、市應急指揮平臺的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需要。鄉鎮(街道)也要逐步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與縣(市、區)級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
(3)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推進立體監測預警網絡、空天地一體化韌性抗毀應急通信網絡、大數據支撐體系、“智慧大腦”等建設,提高監測預警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4.5醫療保障
縣衛健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加快構建緊急醫學救援體系隊伍,健全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專業化的衛生應急隊伍,完善醫療衛生應急組織管理、應急指揮、監測預警等系統,提高醫療衛生應急保障能力。
4.6交通保障
縣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發生突發事件時,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需要調集社會交通運輸資源;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會同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專業隊伍搶修受損的交通設施,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
4.7安全保障
各鄉鎮(街道)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疏散方案,明確責任人,確保公眾在緊急情況下能安全、有序轉移,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要求科學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救援涉險人員的安全。
4.8通信保障
縣工信部門、通信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健全完善公眾通信網,進一步提升通信運營企業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4.9公共設施保障
縣政府及縣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應急救災指揮、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醫療救護、應急供水、供電、消防和垃圾、污水處理等必要的配套設施,并向社會公示。統一規范設置標志標識,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定期檢測、維護應急配套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4.10其他保障
生態環境、林業、水利、綜合執法、氣象、電力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職責,負責水、電、氣的供給以及廢水和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及時測定現場環境危害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跟進監測,提出控制措施并組織處置。林業部門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有林場等經營單位的森林(草地)防火相關工作。水利、水文部門加強汛情、雨情、水情的監測、預測和預警,及時提供河流、湖泊、水庫水情的信息,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務。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氣象災害預警預報信息,開展氣象防災減災服務,調查、評估、鑒定氣象災害,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組織修訂??h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并負責制定相應應急預案。
5.2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要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負責本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類專項應急預案審核,指導協調部門應急預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1)縣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縣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報市政府備案,徑送市應急管理局。
(2)縣級各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序報請縣政府批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送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3)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訂,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印發實施,報縣政府和市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徑送縣應急管理局。
(4)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須與縣政府預案相銜接,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3預案演練
(1)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各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h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預案演練工作。
(2)各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單位應當主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涉及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部門預案應對按規定進行應急演練。
(3)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鄉鎮(街道)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村(居)、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應急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1)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5.5宣傳和培訓
(1)加強公益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培育安全文化。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渠道,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體系。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本行業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各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應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針對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工作培訓,使指揮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熟悉預案內容和崗位職責、相關流程等,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6?責任與獎懲
(1)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縣政府績效管理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并責其限期整改。
(2)對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的,或出現不服從縣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突發事件信息,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擠占、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附則
(1)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縣應急管理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修訂。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并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相關應急預案。
(2)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起草并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冠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冠政發〔2015〕40 號)同時廢止。
8?附件
8.1突發事件總體預案框架圖
8.2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系結構圖
8.3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8.1突發事件總體預案框架圖

8.2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系結構圖
?

8.3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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