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MB28128973/2023-45223945
冠縣人民政府
工業、交通;工業、交通其他
2023-12-13
?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冠縣支持工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實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
無
2023-12-13
冠政辦發〔2023〕20號
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冠縣支持工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實施方案》的通知
冠政辦發〔2023〕2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直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冠縣支持工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冠縣支持工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上級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部署要求,發揮財政資金激勵作用,鼓勵、支持和引導全縣民營經濟轉型升級、高端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的綜合獎補是對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包括節水技改)、智能制造、綠色制造、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項目和企業的獎補。
第三條 實施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政策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簡便操作的原則,縣級每年最高安排1000萬元預算資金,為政策實施提供資金保障。
第二章 獎補標準
第四條 采用事后獎補的方式,重點支持“畝產效益”評為A類和B類、專精特新、高新技術、企業上云、節水節能等企業加快實施技術改造、科技創新、數字轉型、智能制造,推進企業優質發展,加快制造業轉型升級。
第五條 支持民營企業持續發展。對設備投入100萬元以上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按照設備(含軟件)實際購置金額不超過10%的比例給予支持,單戶企業縣級最高支持50萬元。其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為C類和D類的企業,設備(含軟件)投資獎補的比例分別下浮20%、30%。
設備購置金額是指申報項目新購置(不含二手設備)的生產、研發、節能、節水、檢驗檢測等設備及配套軟件支出金額,單臺設備價格不低于1萬元。根據企業提供的購置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由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核定。
第六條 支持民營企業智能發展。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智能制造示范工廠、智能制造優秀場景,縣級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增材制造典型應用場景,縣級給予最高4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省級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智能制造標桿企業、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智能制造場景,縣級分別給予最高70萬元、50萬元、40萬元、2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市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縣級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鼓勵企業深度應用標識解析體系,支持企業對按照購置標識解析體系設備(含軟件)實際金額不超過20%的比例給予獎補,單戶企業縣級最高支持10萬元。標識注冊量超100萬條且月均解析量超10萬次的生產制造企業,每年對前5名縣級給予最高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認定、DCMM(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評估模型標準)二級以上評估認證的企業,縣級給予最高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級以上工業互聯網試點示范、工業互聯網創新領航應用案例、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的企業,縣級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優秀水城軟件名品”的企業,縣級給予最高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支持民營企業優質發展。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縣級分別給予最高4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質量標桿、省級質量標桿的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4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專精特新”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省級“獨角獸”、瞪羚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列入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產品名單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產品,縣級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省首臺(套)技術裝備和關鍵核心零部件項目產品的,縣級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參加省裝備制造業創新創意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省級企業管理標桿的企業,縣級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支持民營企業綠色發展。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綠色園區,縣級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綠色供應鏈管理和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的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市級綠色設計產品的企業,每種產品縣級給予最高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節水型示范企業或示范標桿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省級、市級推廣目錄的工業節水技術裝備和產品的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國家級、省級、市級能效領跑者、水效領跑者同等級節能降耗相關榮譽稱號的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得國家發明或實用新型節水技術專利的企業,縣級給予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支持民營企業品牌發展。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縣級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參加省、市級工業設計大賽和職業技能大賽的企業或個人,根據獲得的金獎、銀獎、銅獎、優秀獎及新星獎等獎項情況,縣級分別給予最高 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列入國家級、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的,縣級分別給予最高4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認定的省級、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縣級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列入省新材料領軍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縣級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評選為省新材料領軍企業50強的企業,縣級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縣財政每年設立200萬元科技創新引導資金,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平臺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批院士工作站的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國家級高端人才和省級“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與高校院所共建科技創新平臺或委托研發新產品、新技術等科技成果的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民營經濟集群發展。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特色產業集群”,縣級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縣級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被認定為省軟件名園、軟件特色名園的,縣級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支持鄉鎮經濟加快轉型升級,對評選為市級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強鎮(鄉、街道)的,縣級給予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條件
申請獎補政策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冠縣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申報項目應按照相關要求,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項目實施地在本縣范圍內;
(三)企業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
(四)符合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要求。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三條 獎補申請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聯合縣財政局發布年度綜合獎補資金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具體條件和要求。
第十四條 材料審核
(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材料,核實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對已達到獎補要求的企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材料審核、發票核驗等工作,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獨立核定申報項目,并出具審核報告。根據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確定擬給予獎補企業名單。
(二)對擬給予獎補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 5 個工作日。公示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規定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報縣財政局。
第十五條 資金撥付
縣財政局根據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按有關規定撥付獎補資金。
第五章 責任分工
第十六條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組織獎補資金申報工作,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建議,具體實施獎補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縣財政局負責指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開展獎補資金預算編制、績效管理,為獎補政策實施提供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申報企業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積極配合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做好現場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獲得獎補資金的企業應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等行為,停止其獎補資金申報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在材料審核、現場核實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將其失信行為列入負面清單,同時暫停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上述政策與我縣已出臺的其它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內容為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同一企業同類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二十二條 上述政策由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本政策于2023年12月13日發布,政策實施期自2023年1月1日起,于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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