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215391H/2024-45585536
冠縣人民政府
公安、安全、司法
2024-12-30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有效
GXDR-2024-0010001
2024-12-30
冠政通字〔2024〕1號
冠縣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冠政通字〔2024〕1號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災及其他安全事故發生,減少環境污染,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風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在以下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冠縣下列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冠縣東環路以西、國道309繞城段南線以北、國道309繞城段西線-劉神伯輸水渠-邯濟鐵路-西環路以東、濟館高速以南的區域內。
(二)冠縣行政區域內上述范圍之外的下列場所:
1.機關辦公場所;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6.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重要農業生產設施;
8.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9.高層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
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區域、場所不得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氣期間,冠縣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重污染天氣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依據環境保護、氣象主管部門的預警報告確定并向社會發布。
三、違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或未經批準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依職權予以查處。
四、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禁止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五、廣大居民要自覺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倡導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冠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23〕1號)自通告生效之日起廢止。
冠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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