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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
2026-07-31
行政處罰決定書 聊環(冠縣)罰〔2026〕5-7號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聊環(冠縣)罰〔2026〕5-7號
當事人名稱:山東冠縣天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世連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256817027280
地址:冠縣定遠寨鄉閆營村
2026年5月23日,我局對山東冠縣天泉化工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6年5月23日根據上級推送線索(編號2605260071HX)線索類別高值區域排查整治,依法對山東冠縣天泉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經查看你公司環評批復,你公司惡臭主要來自廢水蒸發系統和渣庫等,須采取措施,檢查發現你公司糠醛生產線的污水處理池處于完全敞開狀態,產生的惡臭氣體也未采取其他防治措施,污水處理池內有煙道沖洗廢水,水呈黑色,現場有明顯異味,你公司上述行為屬于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6年5月23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證據各1份,證明你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情況;
2、2026年5月26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情況;
3、2026年5月23日調取的聊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局關于山東冠縣天泉化工有限公司年產4000噸糠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聊環審[2009]11號)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意見復印件各1份、環評部分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項目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惡臭氣體產生環節、需要采取措施和項目建設地點情況;
4、2026年5月23日調取的山東冠縣天泉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部分節選復印件(編號:913715256817027280001V)1份,證明你公司項目落實排污許可管理的情況;
5、2026年5月23日調取的山東冠縣天泉化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翟世連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6年5月23日調取的山東冠縣天泉化工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董法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權限和委托事項;
7、2026年5月23日我局對你公司進行檢查,出示執法證。案卷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規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聊環(冠縣)罰告〔2026〕5-7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大氣污染防治類序號32專項處罰裁量表及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綜合考慮所需各項裁量因素、判定標準、裁量等級如下:
1、違法事實的判定標準為未采取惡臭氣體污染防治措施時間7天以上,裁量等級5;
2、項目建設地點的判定標準為二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或無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裁量等級1;
3、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中各項修正因素:改正態度的裁量因子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裁量等級-1;補救措施修正因素未選擇;配合調查情況的裁量因子為依法配合調查,裁量等級0;當事人性質或企業規模的裁量因子為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裁量等級-2;違法次數的裁量因子為1次(兩年內,含本次),裁量等級-2。
綜合考慮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萬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經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冠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冠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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