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6-07-31 09:52
11371500MB2878706K/2026-46278367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
2026-07-31
行政處罰決定書 聊環(冠縣)罰〔2026〕5-6號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聊環(冠縣)罰〔2026〕5-6號
當事人名稱:山東冠縣鵬程綠建裝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進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25MA3MLEYYX1
地址:冠縣定遠寨政府駐地十字路口東1000米路北
2026年5月13日,我局對山東冠縣鵬程綠建裝配式建筑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
經查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泥工業》(HJ848-2017)你公司有組織顆粒物監測頻次為1次/兩年,無組織顆粒物為1次/季度;經查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及鍋爐》(HJ820-2017),你公司氮氧化物監測頻次為1次/月,顆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的監測頻次為1次/年,檢查發現你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和2026年第一季度未對廠界無組織顆粒物進行檢測;2024年5月至2026年4月未對天然氣鍋爐燃燒產生的氮氧化物進行檢測;2024年未對天然氣鍋爐燃燒產生的林格曼黑度進行檢測;2025年未對天然氣鍋爐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硫、顆粒物、林格曼黑度進行檢測。你公司上述行為屬于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6年5月13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證據各1份,證明你公司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情況;
2、2026年5月13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情況;
3、2026年5月13日調取的由冠縣新明天然氣有限公司出具的山東冠縣鵬程綠建裝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2025年部分生產日報表1份、2025年和2026年生產產能記錄表各一份、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一份,證明你公司2025年5月份至2026年5月期間的生產狀況;
4、2026年5月13日調取的冠縣環境保護局關于山東冠縣鵬程綠建裝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產1萬套裝配式水泥預制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冠環報告表〔2018〕195號)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意見復印件各1份、環評部分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項目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需對污染物落實監測的相關規定;
5、2026年5月13日調取的山東冠縣鵬程綠建裝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山東科霖檢測字[2024]第100301號、山東科霖檢測字[2024]第082304號、山東科霖檢測字[2024]第041410號)各1份,證明你公司2024年開展自行監測的情況;
6、2026年5月13日調取的山東冠縣鵬程綠建裝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登記編號:91371525MA3MLEYYX1001W)1份,證明你公司項目落實排污登記管理的情況;
7、2026年5月13日調取的山東冠縣鵬程綠建裝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姬進峰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6年5月13日我局對你公司進行檢查,出示執法證。案卷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聊環(冠縣)罰告〔2026〕5-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2026年6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遞交了陳述申辯書,陳述申辯事項為:1、你公司全程積極配合執法調查,如實完整陳述全部違法實施,具備法定從輕裁量情節;2、本次違法行為主觀過錯輕微,未造成實際環境污染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極低;3、企業經營極度困難,現已舉步維艱,高額罰款將直接導致企業停產、員工失業;4、企業已第一時間落實整改,杜絕同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針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書,經我局認真研究并進行復核,未予采納,主要理由如下:1、我局執法人員對于你公司配合執法調查這一情節,已經根據《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匹配調查情況”一項中“依法配合調查”的修正因素,適用了裁量等級為0,故你公司主張行政機關未考量行政相對人配合調查這一因素不成立;2、本案中我局執法人員針對你公司未按規定對排放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進行了立案處罰,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你公司提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等理由與本案處罰的違法行為無法律上的關聯性,且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其他條款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遠高于本案罰款金額,已體現“過罰相當”原則,你公司本條申辯不能成立;3、該理由不屬于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法定事由,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經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充分考量了各項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因素和情形,并在確定處罰金額時予以納入計算。你公司本條申辯不能成立;4、你公司主張在收到現場檢查通知后立即啟動全面整改工作,并列舉了具體的整改措施。我局執法人員發現你公司未按規定對排放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的行為后,向你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是行政相對人的法定義務,你公司本條申辯不能成立。2026年6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書進行了現場書面回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大氣污染防治類序號6專項處罰裁量表及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綜合考慮所需各項裁量因素、判定標準、裁量等級如下:
1、法事實的判定標準為未監測,裁量等級5;
2、廢氣類別的判定標準為一般工業廢氣,裁量等級1;
3、項目應編制的環評文件類別的判定標準為報告表,裁量等級1;
4、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中各項修正因素:改正態度的裁量因子未采納;補救措施修正因素未選擇;配合調查情況的裁量因子為依法配合調查,裁量等級0;當事人性質或企業規模的裁量因子為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裁量等級-2;違法次數的裁量因子為2次(兩年內,含本次),裁量等級0,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伍萬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經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冠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冠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7月30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面



魯公網安備371525000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