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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
2026-07-01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聊環(冠縣)責改〔2026〕6-4號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聊環(冠縣)責改〔2026〕6-4號
當事人名稱:冠縣心安醫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25MACQCFC728
住所:山東省聊城市冠縣煙莊街道陳辛莊村村委會南300米路西
2026年6月26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冠縣心安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
2026年6月18日接我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內部移交表反饋:你公司日間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復中心共建項目建設用地地塊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擅自開工并完成建設的問題后,我局執法人員于2026年6月26日通過現場調查核實情況屬實。你公司日間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復中心共建項目建設用地地塊面積6667平方米,該項目屬于“一住兩公”用地,變更前應按照規定對用地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經查你公司未按照規定對用途變更用地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2026年6月18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土壤與固廢科移交表、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冠縣心安醫院有限公司宗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函》各1份,證明你公司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信息線索;
2、2026年6月26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項目現場照片3份,證明你公司日間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復中心共建項目用地變更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況;
3、2026年6月29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日間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復中心共建項目用地變更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況;
4、2026年6月29日,執法人員調取山東鑫祺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冠縣心安醫院有限公司地塊重點監測報告(節選頁)、《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NY/T4608-2025)各1份,證明你公司日間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復中心共建項目用地土壤環境敏感度的情況;
5、2026年6月29日,執法人員調取你公司《土地入股合作合同書》、冠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對該公司冠縣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情況公示(鄉字第3715252025XG0007519號)各1份,證明你公司日間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復中心共建項目用地的基本情況、用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的情況;
6、2026年6月29日,執法人員調取冠縣心安醫院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文方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2026年6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檢查,出示執法證,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以上環境違法行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你公司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你公司承擔。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后六十日內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后六個月內向冠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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