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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
2025-03-25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2025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事項 類別 | 檢查 方式 | 抽查比例 及頻次 | 檢查部門 | 檢查依據 |
1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排污許可制執行情況,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執行情況,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通過,2014年4月修訂)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1996年12月通過,2018年11月修訂)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可以采取勘察、詢問、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等措施。 “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 |
2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行政檢查 | 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應用單位,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核技術利用單位法律法規標準執行情況,輻射安全與防護設施運行管理情況,規章制度制定及落實情況,廢舊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處置情況,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監管系統信息完整情況,輻射事件和事故應急響應和處理情況,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情況,核安全文化教育情況等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每年開展1次,抽查比例100% |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過)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核設施、鈾(釷)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國務院令第449號,2019年3月修訂)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3.《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1月通過)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輻射安全防護和輻射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 “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性監測實行分類管理。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性監測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性監測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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