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092A/2019-26730412
冠縣政府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019-12-30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程》的意見
有效
無
2019-12-30
冠政發〔2019〕94號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程》的意見
冠政發〔2019〕94號
縣直各有關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程》,更好地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程》、《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聊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二、基本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三、工作體制
(一)按照《條例》規定,冠縣人民政府負責我縣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我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和體育、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條例》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的行為負責監督并承擔法律責任。
(四)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按不超過實施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總額的2.4%比例計提,列入土地成本。包括測繪、評估(預評估)、法律服務、評估鑒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及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等因房屋征收產生的各類費用。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四、房屋征收一般工作程序
(一)提出房屋征收項目申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擬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的說明;
2.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查意見;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單位補充完善有關資料或告知不符合條件。
(二)確定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部門全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文件確定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連同(一)項確定的審查意見報冠縣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的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征收項目情況,先行確定預評估機構。預評估結果可作為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測算征收補償資金的參考依據。
(三)房屋調查登記。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調查登記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按照《條例》規定執行。
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或有關部門應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對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交證明材料。冠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四)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1.房屋征收部門依據預評估結果、調査登記結果和《條例》相關規定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冠縣人民政府,由冠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和修改,具體按照《條例》規定執行。
3.房屋征收部門將修改完善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冠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五)監管征收補償資金。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冠縣人民 政府批準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預評估結果、被征收人補償方式等測算征收補償資金。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劃入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專用賬戶。征收補償資金實行專戶專存、專款專用。
(六)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超過1000戶),應由冠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部門向冠縣人民政府提供(一)至(六)項所形成的文件資料,報請冠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冠縣人民政府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相關網站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訴訴訟權利等事項。
(八)選定及委托評估機構。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照《條例》規定執行。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九)實施房屋征收補償。
1.房地產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具體按照《條例》規定執行。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拒絕接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下留置送達;如被征收人去向不明的,應當公告送達。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3.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騰空搬遷。房屋征收部門公示分戶補償結果,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4.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時,房屋征收部門應收回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等證照,交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等部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十)作出補償決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征收 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冠縣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并及時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絕接收補償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下實施留置送達;如被征收人去向不明的,應當公告送達。
(十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有關規定,依法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議應訴工作。
(十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冠縣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按照《條例》規定執行。
2.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或提起行政訴訟后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補償決定的,由冠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協議有效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冠縣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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