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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醫療保障局
2026-02-24
冠縣醫療救助對象認定及救助標準
一、對象認定
凡持有我縣常住戶口,且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居住,參加冠縣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鄉困難居民,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1.低保、特困、返貧致貧、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
2.苯丙酮酸尿癥患者
3.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二、救助標準
1.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及返貧致貧人口醫療救助不設年度起付線,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按7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3萬元。
對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為2萬元。
2.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3000元起付標準的部分,按5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
對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為1.5萬元。
3.?對苯丙酮酸尿患者所需要的特殊治療食品(以下簡稱特食)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對18歲及以下患者特食費用醫療救助按75%的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額度為1.5萬元;對18歲以上患者特食費用醫療救助按75%的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額度為1.8萬元。
4.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身份認定一次有效,針對自申請之月12月產生的個人負擔費用,對經認定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待遇條件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萬元。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可追溯至申請之月前12個月,一次身份認定享受一個醫療年度(即自然年度)的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額,一個年度內不得重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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