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2154047/2021-26731617
冠縣衛生健康局
醫藥管理
2021-01-06
冠縣衛生健康局關于申請將冠縣作為對靈芝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管理試點縣的請示
有效
無
2021-01-06
冠衛健發〔2021〕1號
冠縣衛生健康局關于申請將冠縣作為對靈芝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管理試點縣的請示
冠衛健發〔2021〕1號
聊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對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食品函【2019】311號),冠縣在靈芝產業發展、加工及銷售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符合申報國家試點的要求,具體情況如下:
一、產業優勢
冠縣靈芝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試驗推廣,經過30多年的不斷試驗與探索,研究總結出了靈芝的高效栽培技術,打造了集種養加工、集散銷售、教育培訓、文化旅游為一體的產業模式,形成了產業聚集的品牌效應,為靈芝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管理試點工作創造了良好條件。
一是自然優勢。靈芝屬于高溫藥用菌類,生長適宜溫度在20-28℃,栽培基質為木屑,主要以果樹木屑、雜木木屑和其他農副產品原料為主,栽培方式為溫室大棚袋料栽培。冠縣地處魯西平原黃河故道,氣候四季分明,雨熱同期,光熱時序變化與靈芝生長期良好匹配,縣域內有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冉海水庫,生態環境良好,地下水水質優良,為靈芝種植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此外,冠縣被譽為“全國林業先進縣”、“毛白楊之鄉”、“鴨梨之鄉”,縣域內林果面積達30萬畝,木材加工企業300余家,年產各類果樹枝條、木屑近30萬噸,為靈芝袋料栽培提供了優質的原料保障。
二是技術優勢。冠縣靈芝產業的發展得到了中國科學院和山東省科學院的大力支持和技術指導,通過基地示范、技術指導、組織培訓等途徑,帶動一大批農民掌握了靈芝種植技術,并創造性的培育出全國獨有的“靈芝仙草”--鹿茸芝,每年向外輸送本地靈芝種植老師和培訓外來學習人員數百人次,冠縣靈芝文化產業園已培育成市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為創建國家級靈芝生產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奠定了良好基礎。同時,冠縣發布了《店子靈芝栽培技術規范》、《靈芝干品》兩項團體標準,建成年產400萬菌包生產線和升級改造菌包集中生產點30處,通過統一原料配比、統一裝袋、統一殺菌、統一配送、統一標準,保證了冠縣靈芝從種植源頭到產品開發的標準化、綠色化和規范化,使冠縣靈芝品質得到極大保障。
三是品質優勢。隨著冠縣靈芝產業的不斷壯大,靈芝主產區冠縣店子鎮先后被山東省農科院認定為“珍稀食用菌生產基地”,被中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命名為“靈芝產業化基地”,被山東省人民政府命名為第二批特色靈芝小鎮;“冠縣靈芝”被原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為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被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授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原國家農業部質量安全監測中心認定為“無公害農產品”。此外,通過上海農科院等權威部門連續多年檢測,冠縣靈芝的子實體多糖、三萜等活性成分含量比椴木類靈芝更高。靈芝的食用傳統自引進以來一直被冠縣及周邊縣市區群眾認可,研究推廣了靈芝煲湯、靈芝饅頭、靈芝糕點、靈芝燉肉、靈芝面條、靈芝粉條、靈芝酒、靈芝茶飲等,具有較長的食用歷史。
四是規模優勢。冠縣靈芝以養殖赤靈芝、鹿茸芝等品種為主,截至目前,共有靈芝大棚10000余個,種植面積近萬畝,年產各類靈芝7000余噸、靈芝孢子粉1200余噸、盆景3萬余盆,已成為全國最大的靈芝養殖基地。2019年靈芝總產量占全國的50%,交易量占全國的60%,靈芝觀賞盆景占全國銷量的 70%以上,年產值達5億多元,帶動3000余戶上萬人實現發家致富。店子鎮靖當鋪村更是掛起了“中國靈芝第一村”的金招牌。產品主銷國內各大中藥材批發市場和制藥廠,遠銷韓國、新加坡等 20 多個國家和地區,倍受消費者歡迎,形成了明顯的市場引導優勢。冠縣靈芝的生產狀況和銷售價格的變動,會直接影響全國靈芝的價格走向,在國內外靈芝市場上均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加工企業及產品銷售現狀
冠縣圍繞延伸靈芝產業鏈條,積極開展精準招商,廣泛對接招引國內外中藥材龍頭企業,發展靈芝精深加工項目,示范帶動靈芝產業整體加工能力和提升產品附加值。目前,冠縣擁有各類靈芝企業、商戶300余家,專業合作社41家,其中國家級專業合作社2家,食用菌類6家、養殖類2家、中藥研究1家、收購銷售類29家;建成一處占地 150 畝的集種植養殖、加工銷售、教育培訓、休閑養生為一體的國家2A級旅游景區--冠縣靈芝文化產業園。目前,靈芝加工雖以簡單的初級加工為主,但仍能滿足試點工作的需求。試點工作開展后,在原有條件的基礎上,深加工及銷售企業將會進一步發展,形成從種植加工到產品銷售的完整產業鏈。
為進一步推動靈芝產業的發展,我縣對靈芝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進行了全面評估,制定了詳實可行的試點工作方案(見附件),并已經報請冠縣人民政府同意。特懇請聊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聊城市市場監管局向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推薦冠縣作為對靈芝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縣。
妥否,請批示。
附件:冠縣作為對靈芝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管理試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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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衛生健康局 ?????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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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作為對靈芝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管理試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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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的靈芝基本要求
植物名:赤芝/紫芝
拉丁學名:Ganoderma Lucidum(Leyss. ex Fr.) Karst.
??????????Ganoderma?sinense Zhao,Xu et Zhang.
所屬科名:多孔菌科
食用部位:子實體、菌絲體及孢子粉
食用量:6g/天
功能與主治:補氣安神,止咳平喘。用于心神不寧,失眠心悸,肺虛咳喘,虛勞短氣,不思飲食。
靈芝原料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標準,其中重金屬及有害元素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標準,農藥殘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標準》(GB 2763-2019)標準。
二、生產經營以靈芝為原料的食品基本要求
(一)生產范圍:冠縣取得相應類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二)主要食品類別:所有普通食品類別(除特殊膳食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中均可使用靈芝作為食品原料。
(三)許可要求:
1.已取得相應類別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擬新增靈芝類產品的企業,應向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機關提交擬生產食品的原料目錄、生產工藝、執行標準和試制產品檢驗報告,根據相應食品類別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要求申請。
作為初級加工農產品的靈芝不需要申請許可。初級加工是指對靈芝一次性的不涉及內在成分改變的加工,即對收獲的靈芝進行清洗、分類、干燥、切片或大批包裝以提供初級市場的服務活動。
2.未取得相應類別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程序向所屬轄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取得許可后方可組織生產。
(四)執行標準:使用靈芝作為原料的食品(簡稱靈芝制品,下同),可以執行相應食品類別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也可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
(五)食品標簽:靈芝制品的使用標簽、說明書、廣告、宣傳信息不得含有虛假宣傳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宣稱保健功效。
(六)銷售方式:新鮮靈芝、初級加工的靈芝切片按農產品進行銷售管理;經許可生產的添加靈芝原料的食品按普通食品進行銷售管理。
三、風險監測
(一)監測目的:
進一步掌握靈芝及試生產的靈芝相關產品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所需數據,為將靈芝納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二)產品風險監測:
1.監測食品種類:靈芝及試生產的靈芝相關產品。
2.監測項目:
靈芝監測以下項目:
(1)農殘:2,4-滴和2,4-滴鈉鹽、百菌清、除蟲脲、代森錳鋅、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腐霉利、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樂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馬拉硫磷、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雙甲脒、五氯硝基苯、溴氰菊酯、果滿紅懸浮劑、敵百蟲、克霉靈、多菌靈可濕性粉劑、甲基托布津可濕性粉劑。
(2)元素:鉛、砷、汞。
(3)活性成分:三萜、多糖。
試生產的靈芝相關產品監測項目,為靈芝相關產品對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有關指標,三萜、多糖等。
3.樣本量及采樣要求
(1)樣本量:每年計劃監測樣本200份,其中靈芝產品80份,靈芝120份。聊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采樣任務,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檢測工作。
(2)采樣要求:
靈芝:采集冠縣主產區生產的靈芝,要求采集當年生新鮮靈芝,采樣地點為種植戶,種植規模100個大棚以上的村,每村15份,100個大棚以下的村,每村10份,每份采樣1000克。為確保樣品的代表性,種植戶應盡可能分散。
試生產的靈芝產品:在產品生產地及主要銷售地采集試生產的靈芝產品。采集的產品類型根據試生產量、市場銷售量等確定。采樣環節為加工、市售環節,比例為1:1。
4.監測方法:具體檢測方法參照國家《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監測工作手冊》規定的方法進行。
(三)食源性疾病監測
1.監測機構
哨點醫院涵蓋全省所有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
2.監測對象
病人自訴或經問診認為是由于食用靈芝及靈芝試生產產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異常病例。
3.監測程序
接診醫生發現其接診的病人符合監測對象中食源性疾病確診病例時,應立即采集主要臨床癥狀、飲食暴露史(食品名稱、進食地點、購買地點等)、疾病名稱等病例信息,做好登記,報送交到本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的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每月匯總靈芝或相關產品引發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報送轄區衛生行政部門。
四、監管措施
(一)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根據已確定的靈芝質量安全標準(藥典標準),嚴格要求使用靈芝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確保原料(食用靈芝)符合標準規定。
(二)嚴格生產過程控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要求企業及時填寫涉靈芝食品品種的購進、驗收、投料、檢驗、銷售等追溯信息,確保追溯信息的真實、完整。
(四)嚴格開展食品標簽的監督檢查。嚴格規范企業依法依規標注標簽,不得涉及夸大和虛假宣傳內容,不得宣稱預防、治療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宣稱保健功能,明確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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