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6-04-0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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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2026-04-03
【規章制度】冠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1、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
2、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3、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4、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或降壓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和公安消防部門,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連續停止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5、城市供水設施以貿易結算水表為界,水源側的設施(含貿易結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管理;用水側的設施歸用戶所有并負責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6、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7、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要求的,經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決定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收,并簽訂資產轉移相關手續。
8、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消火栓檔案,明確檢修人員,每年定期檢查、維護消火栓,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消火栓檔案信息應當及時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9、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其供應水的水質負責,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和檢測制度,并將檢測結果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0、城市供水企業發現供水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城市供水、水利、環保和衛計行政主管部門。
11、城市供水單位從事生產和水質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但是,僅向本單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除外。
12、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據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當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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