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5-10-2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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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10-24
冠縣2025年城鄉公益性崗位第二批次招聘補崗公告
冠縣2025年城鄉公益性崗位第二批次招聘補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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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千方百計穩定和擴大就業、擴大就業容量、擴大公益性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根據《山東省城鄉公益崗擴容提質行動方案》(魯政辦字〔2021〕137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4〕1號)和《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安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魯人社函〔2024〕104號)等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招聘2025年城鄉公益性崗位第二批次人員30名(城鎮公益性崗位17個,鄉村公益性崗位13個),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條件
具有冠縣戶籍或常住(在本縣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困難群眾。
(一)城鎮公益性崗位招聘人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就業困難人員,包括大齡失業人員(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連續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等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以及登記失業的16-24歲青年和登記失業的“二孩媽媽”。
(二)鄉村公益性崗位招聘人員
主要安置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農村殘疾人、農村大齡人員(45—65周歲)、戶籍在村民委員會的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等困難群體以及登記失業的16-24歲青年和登記失業的“二孩媽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
1.已享受公益崗待遇或社保補貼期滿的人員;
2.公職人員(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職人員)、鄉鎮(街道)備案且受財政供養或村(社區)集體經濟補貼的村(社區)干部;
3.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4.已實現靈活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
5.自主創業取得營業執照的;
6.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
7.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偵查審查的;
8.已安置在崗的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
9.其他有關規定不得報名應聘的。
(四)需備案特殊情形
對公職人員(含已退休)和村(社區)干部親屬報名且符合條件的,報名前需主動說明親屬關系,在村(社區)民主評議和信息公示無異議后,經鎮(街道)研究通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同意后,按程序上崗。對隱報、瞞報和申報材料虛假失實的,一經發現立即予以清退,并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
二、崗位待遇
城鄉公益性崗位統一實行政府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崗位類型、勞動時間等因素確定,按月發放。
城鎮公益性崗位按照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按月發放,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用人單位為上崗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執行。
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待遇按照不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以每月實際工作時間核準。政府統一為在崗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已購買的不再重復購買。
已享受過公益性崗位補貼、靈活就業社保補貼、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的累計計算時間,同一人員享受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城鎮公益性崗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視情況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
確定擬安置人員后,用人單位與擬安置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勞務協議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三、安置崗位及報名時間等
1.安置崗位及報名地點:詳見《2025年冠縣城鄉公益性崗位第二批次補充招聘崗位表》(附件);
2.報名時間:2025年10月27日-2025年10月31日。
四、招聘程序
(一)報名申請。申請城鄉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人員,至招聘計劃要求的報名點現場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1.報名材料: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3張,按常住地報名的提供居住證明、購房合同或租房備案,同時還需提供相關認定材料:
(1)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2)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成員提供申請人與子女的戶口簿,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離婚證》,喪偶的還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3)低保家庭成員提供低保證原件和復印件;
(4)殘疾人員提供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
(5)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提供由常住鄉鎮(街道)出具的征地相關材料。
全縣范圍內每人只能報名一個崗位,重復報名者取消資格。
(二)民主評議及公示。招聘單位在審核申請人身份的基礎上,按照報名人員范圍和招聘條件要求,對報名人員進行民主評議,并將民主評議情況和通過民主評議的擬安置對象進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三)鄉鎮復審。用人單位公示后,將擬安置對象報鄉鎮(街道)進行人員資格復審,在審核報名人員身份的基礎上,通過社保系統、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系統以及其它相關大數據進行比對。資格審查貫穿應聘始終,審核通過不作為確定符合聘用的最終依據,在任何環節發現有不符合招聘崗位條件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聘用資格。
(四)縣級審批。縣級人社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對鄉鎮(街道)將復審通過的擬安置人員進行審批,并進行最終錄用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的擬錄用人員名單反饋給招聘單位。
(五)安排上崗。招聘單位及時與擬安置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同時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簽訂勞務協議),并由鄉鎮(街道)和用人用崗單位組織崗前培訓,對培訓合格的,及時組織上崗。
五、日常管理
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退出機制,一旦退出將即時解除勞務協議合同,停止發放補貼。
1、自然退出。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
(1)通過用人單位吸納、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等方式已實現就業的;
(2)自愿退出崗位的;
(3)公益性崗位已滿規定期限的;
(4)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須退出崗位的情況。
2、人員清退。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對相關人員進行清退:
(1)申報材料虛假失實的;
(2)本人未提供相應勞動、他人頂替上崗的;
(3)無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4)不服從崗位管理或違反崗位管理辦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質量、標準達不到要求,經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崗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鄉公益性崗位條件的。
對于利用虛假失實材料獲取城鄉公益性崗位的人員,一經查實,立即予以清退,并依法追回已獲得崗位補貼及社會保險補貼。
監督舉報電話:0635-2197577
附件:《2025年冠縣城鄉公益性崗位第二批次補充招聘崗位表》
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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