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2235437/2024-45489957
冠縣農業農村局
農業、畜牧業、漁業
2024-10-22
冠縣農業農村局 冠縣財政局關于印發《冠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
無
2024-10-22
冠農字〔2024〕32號
冠縣農業農村局 冠縣財政局關于印發《冠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冠農字〔2024〕32號
各鄉鎮(街道),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有關職能科室(中心):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農機字〔2024〕8號)和《聊城市農業農村局 聊城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聊城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聊農字〔2024〕58號)要求,推進全縣大規模農業機械報廢更新,促進農機裝備升級換代,我們制定了《冠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冠縣農業農村局 冠縣財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冠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錨定農業強省建設目標,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報廢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著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補貼種類
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旋耕機、秸稈粉碎還田機、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犁、深松機、谷物(糧食)烘干機。其中,旋耕機、秸稈粉碎還田機、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犁、深松機、谷物(糧食)烘干機為根據發改環資〔2024〕1104號文件新增。
(二)報廢條件
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報廢原因等作出書面承諾(見附件1)。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牌證管理部門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申請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谷物(糧食)烘干機的報廢補貼要以購置同類新設備為前提。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根據相關機械報廢標準,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還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達到農業機械報廢年限(見附件2);二是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后的農機;三是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機。改裝拼裝、嚴重殘缺、來歷不明,以及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等身份信息均沒有的農機,不予受理。
四、補貼標準和資金安排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資金安排包括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兩部分。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詳見附件3),報廢20馬力以下的拖拉機,補貼額提高到1500元;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不超過3萬元;報廢并更新購置采棉機,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由3萬元提高到6萬元。對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報廢補貼申請的,按調整后的報廢補貼標準執行,對已領取報廢補貼的,補齊差額部分補貼。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報廢聯合收割機、播種機、水稻插秧機、采棉機、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谷物(糧食)烘干機并購置同類機具的購置與應用補貼也可使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
本方案中明確的按照發改環資〔2024〕1104號文件新增旋耕機、秸稈粉碎還田機、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犁、深松機、谷物(糧食)烘干機等6類報廢補貼機具和提高標準政策實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五、報廢補貼農機數量要求
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年度內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牌證管理系統登記的所有人與機主一致的,不限制報廢臺數。納入牌證管理但無牌證的和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農民個人申請不超過5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不超過10臺。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谷物(糧食)烘干機報廢補貼申領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不限制報廢臺數。
六、遴選確定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回收企業應當符合《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 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并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報廢農機殘值由回收企業與機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則,協商確定。對于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文件要求,需對回收企業資格進行單獨審查,確定回收企業。擬從事農機報廢回收拆解的回收企業向當地縣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縣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審核確定后,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七、操作程序
(一)回收申請。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并提供有關資料,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農機信息,將機主身份證復印件、人機合影、銘牌等照片、《農業機械報廢承諾書》等申請資料提供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以新購同類機具為前提的報廢申請,還需提供購機發票等證明材料)。回收企業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唯一性負責,縣農業農村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回收企業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件4,以下簡稱《確認表》)。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并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拆解確認。回收企業要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回收企業要建立拆解檔案,包括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拆前、拆中、拆后視頻和照片等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農業農村部門將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鼓勵探索遠程監控回收拆解機制。
(四)兌現補貼。拆解完成后,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向縣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兌現補貼,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申請通過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落實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將轄區內補貼發放名冊和機主“一卡通”賬號信息報送聊城市農業農村局,由市農業農村局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機主“一卡通”賬號。
八、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
(二)優化服務環境。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加強政策宣傳,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擴大政策知曉度。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鼓勵立足便民便利和提高效率,開展農機報廢回收拆解創新探索,允許根據實際將回收環節和拆解環節分開。
(三)嚴懲違規行為。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監管機制,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逐步將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信息化監管范圍,通過定期調取回收企業視頻監控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要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將其納入“黑名單”。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冠縣農業農村局、冠縣財政局、冠縣商務投資促進局《關于印發<冠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冠農字〔2021〕27號)同步廢止。
如果您對該文件有疑問,可以通過 網上咨詢 方式咨詢相關單位,還可以撥打 ,或者到 進行現場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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