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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教育和體育局
2018-10-18
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
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政聯〔20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
現將《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印發你們,望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教育部 總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保障軍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進軍隊建設,根據國防法、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子女,包括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學校應當依法對軍人子女接受教育給予優待,為軍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軍人子女教育各項優待政策規定的落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關規定,積極組織協調有關幼兒園、學校做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納入雙擁模范城評選內容。
第五條 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國家教育改革發展形勢,會同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完善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規定,擬制軍隊幼兒園和子女學校發展規劃,部署指導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根據上級指示要求,協調地方落實相關政策規定,加強所屬幼兒園和子女學校建設,辦好軍人子女食宿站(點),協調解決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有關問題。省軍區系統負責牽頭協調本地區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定期了解掌握軍人子女教育需求,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擬制軍人子女教育優待的具體辦法,并督促抓好落實。
第六條 軍人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和中小學,免交國家和地方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七條 軍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采取入部隊幼兒園和地方幼兒園相結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一)軍人子女入部隊幼兒園,按照劃區保障的原則,在軍區級單位范圍內就近免費入園,無隸屬關系部隊的軍人子女,沒有條件入本單位幼兒園的,可以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隊開辦的幼兒園,享受辦園單位軍人子女待遇,沒有條件入部隊幼兒園的軍人子女,可就近就便優先入地方公辦幼兒園。(二)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優先入地方公辦幼兒園。對沒有條件入部隊或者地方公辦幼兒園的軍人子女,給予適當經濟補貼,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軍隊有關總部另行制定。
第八條 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一)作戰部隊軍人的子女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部隊駐地縣(市)或者地(市)范圍內,協調安排到教育質量較好的小學、初級中學就讀。(二)駐鄉鎮部隊軍人的子女,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區域,教育質量較好的小學、初級中學就讀。(三)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根據軍人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質量較好的中小學就讀。前款規定之外的軍人子女義務教育優待措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機關制定。
第九條 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一)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時可以按照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二)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中考時可以按照錄取分值5%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三)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戶籍所在地區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前款規定范圍之外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前款規定降分錄取的具體優待標準和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機關制定。軍人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借讀的,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并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安排到相應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
第十條 軍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以任選中等職業學校。
第十一條 軍人子女報考高等學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一)高考成績達到批次控制線未被錄取的軍人子女,經征求本人意見,由省級招生部門協調符合有關投檔要求的高等學校調劑錄取,有關高等學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學校投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三)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在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完成規定學業且成績合格的軍人子女,可以直接參加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專升本考試,符合相關錄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階段學習。
第十二條 軍隊幼兒園、子女學校辦園辦學所需經費由國家和軍隊共同負擔。軍隊開辦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子女學校,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當地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幼兒園、子女學校達標驗收和教師培訓等,納入當地相關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食宿站(點)所依托的學校在校舍建設、經費投入、師資力量配備與交流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縣級人民政府在設置寄宿制學校時,應當統籌考慮行政區域內駐軍部隊軍人子女的就學需求,并優先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子女的教育優待,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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