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5-11-2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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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教育和體育局
2025-11-21
【規章制度】冠縣第二實驗小學學籍管理細則
根據聊城市學籍管理制度,我校負責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報備等工作。
一、招生和新生入學建籍
1. 我校招生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當年的招生政策及規定。學校不得為違反招生政策、擅自擴大招生范圍、超計劃招收的學生和未報到的學生建立學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情況的學生不予確認學籍。
2.學校嚴格執行“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原則,無條件接受轄區內適齡兒童免試入學。超出學校招生能力的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解決。
3.縣教育和體育局要通過特教學校、普通學校特教輔讀班、隨班就讀和送教上門等途徑,保證各類殘疾兒童順利入學,將可接受送教上門服務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一并納入學籍管理,學籍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負責建立。
4.外來務工經商人員隨遷子女享受與城區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外來務工經商人員隨遷子女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5.新入學學生應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須提前向學校提出延緩入學書面申請,上報縣教育和體育局基礎教育科,經同意后,辦理延緩入學手續。
6.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含本縣戶籍兒童,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引進高層次人才、駐聊部隊現役軍人子女等非聊城市戶籍兒童)持戶口簿及相關證明材料到符合入學條件的小學申請就讀。小學一年級學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并在開學2個月內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7. 學生學籍號分為全國學籍號和省學籍輔號,全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8.學校依據教育部《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山東省普通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等要求,以班為單位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管理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紙質檔案由學校管理。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教育部小學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規定的學籍基礎信息;
(二)學籍信息變動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分修習情況、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學籍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轉學
1.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辦理學籍異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2.由外地轉入我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應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監護人持本人常住本縣戶口、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我校教務處進行審查,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到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手續。
3.無本縣常住戶口的外來務工經商人員隨遷子女,隨監護人在本縣居住的,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本縣學籍。
(一)監護人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含納稅證明)或正式的勞動合同證明(含勞動保險證明)。
(二)監護人具有城區的房權證或公安部門簽發的居住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證。
各縣可根據本地實際,在以上條件基礎上,制定適合本轄區的入學條件,最大限度保證外來務工經商人員隨遷子女在本市就學。
4.除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外,學籍實行“籍隨人走”,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或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5. 引進高層次人才、駐聊部隊現役軍人、軍隊轉業干部子女隨遷轉學,由安置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妥善安排。
三、休學、復學和退學
1.?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一個月(含一個月)以上的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到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教學處審查同意,填寫《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
2.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并在傳染期的,學校應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學生,學校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3.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先辦理復學手續,再續辦休學手續。
4.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的,應提出申請,經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審查核準,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辦理復學手續。
5.學校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6.小學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書面申請,并提交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7.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要查清原因,對學生及家長進行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按《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家長予以處罰。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及時報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
8.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接續原來的學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學籍檔案。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學籍。
四、升級、留級與跳級
1.學生在每一學段內升級采取直升式,不允許留級。
2.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的學生,由學生和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評估,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可以在本學段內跳級。一般情況下,本學段內只允許跳級一次,每次只能跳一個年級。跳過年級視為完成相應年限的教育。學生跳級應在新學年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小學一年級不允許跳級。各學段嚴禁跨過畢業年級跳級。
五、畢業、結業、肄業
1. 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2.義務教育證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學校統一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制定。
畢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由畢業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不補發畢業證書。
3.小學必須使用由省教育廳統一監制的學歷證書。
六、??獎勵與處分
1.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可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學生獲得的表彰、獎勵等發展的標志性成果要記入學生檔案。
2.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在堅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小學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共四種。
3. ?給學生處分,一般由學校批準。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和復議等工作機制。小學的記大過處分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給學生開除處分要嚴格掌握,須經市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受記過及以上處分又未撤銷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4.對受記過以下處分的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進步顯著的,由學生評議,學校領導批準,可撤銷其處分。對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
5.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其學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解除刑事處罰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學籍所在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6.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家長。
七、?學籍信息管理與規范
1.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準,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2.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的標準,按照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3.新生建籍在秋季入學后兩個月內完成,市內學生轉學、學籍信息修改、補建學籍等工作須于每學期開學后兩個月內集中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辦理,逾期不再辦理。
八、附則
1.學校要對學生學籍信息嚴格管理,不得隨意拷貝或向社會泄露。凡泄露學生信息的,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2.我校保證學生學籍信息的準確真實,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3.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學生學籍卡片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且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一次。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信,應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以備查閱。學生學籍實行微機管理,實現全國聯網。
4.我校蘇艷珍副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務主任劉向琴負責日常學籍管理,王洪福主任、趙海祝老師為學校籍管理人員。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學籍檔案要專櫥存放,存放在校學生學籍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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