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部門 | 項目名稱 | 資金管理方式 | 執收部門(單位) | 征收對象 | 征收標準 | 政策依據 |
|---|---|---|---|---|---|---|---|
| 1 | 公安部門 | ??證照費(1)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號牌工本費每副35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 《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標準GA36-2014) 《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 |
| 2 | 公安部門 | ①號牌(含臨時)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號牌每副35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上述號牌工本費均含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及號牌安裝費用。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 《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標準GA36-2014) 《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 |
| 3 | 公安部門 | ②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單獨補發號牌專用固封裝置,每個1元。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 《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標準GA36-2014) 《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 |
| 4 | 公安部門 | ③號牌架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車主自愿安裝號牌架的,鐵質號牌架及同類產品每只5元(含號牌安裝費),鋁合金號牌架及同類產品每只10元(含號牌安裝費)。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 《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標準GA36-2014) 《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 |
| 5 | 公安部門 | ?證照費?(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需辦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的車主 | 行駛證每本10元、臨時行駛證每本10元;機動車登記證每證10元;駕駛證每證10元。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 《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核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的復函》(財綜〔2001〕67號) 《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1979號) 《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 《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 6 | 公安部門 | 證照費(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臨時入境不超過三個月的境外機動車駕駛人 |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3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575號) 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綜〔2008〕49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 《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 7 | 自然資源部門 | 土地復墾費 | 企業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土地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 |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钍褂谩钡脑瓌t。 |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4〕75號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 |
| 8 | 自然資源部門 | 不動產登記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 | 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 住宅類80元/件,非住宅類550元/件 對于申請辦理車庫、車位、儲藏室不動產登記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費減按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每件80元收取。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不動產登記費。 |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轉發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魯國土資字〔2017〕1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 |
| 9 | 自然資源部門 | 耕地開墾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 | 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單位 | 1、依據中發〔2017〕4號文件,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2、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繳納; 3.以8等地為基準,一般耕地不低于4萬元/畝,每增加或降低1個等別,增加或減少0.2萬元;涉及異地購買和縣域內調劑占補平衡指標的,耕地開墾費按不低于13.8萬/畝繳納。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4〕75號)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 |
| 10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污水處理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 |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征收標準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污水處理廠和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提出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 《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 《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建設廳、山東省環境保護局《關于貫徹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2000〕2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7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 |